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和制度化,办好“上海市气象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上海市气象与健康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大气科学和卫生学的交叉研究,属于应用基础研究范畴。实验室的目标是建成上海市健康气象研究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为上海市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并在相关的国内外研究领域占有一定地位。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上海市气象科学研究所,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上海市气象局的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并通过开放课题的方式吸引国内外学者和科研人员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和学术交流。实验室也欢迎国内外的科研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或实验设备来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人事经费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选拔与职责:
1.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上海市气象局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三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不得兼任其他各级实验室行政领导职务。
2.实验室的负责人应根据实验室的目标提出近、中、远期的实验室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和措施,制定合理的实验室经费使用计划(包括急需设备、图书资料、人才培训、科研及学术活动及人员津贴等),年度计划经科技发展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有关领导审核后经局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经费使用与管理:实验室重点支持资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先进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具有创新思想和新研究方向的课题的启动、开放课题和联合开发项目的设立、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实验室主任及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的岗位津贴和实验室日常运行的其他必要开支等。
第七条 实验室人事制度: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技术研究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求与会人数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讨论实验室的重大学术事务、学术发展方向等,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九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埠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二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每年度基金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三条 如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聘请实验室学术顾问若干名,协助学术委员会指导工作。
第四章 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
1.申请开放课题必须有至少一名本室固定合作成员;
2.若已经承担的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还未结题,则不受理该开放课题负责人新的申请;
第十五条 课题审批:
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学术水平、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情况每年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
1.开放课题一般按年度资助,从课题批准之日起到课题执行完成期间,按规定表格提交课题总结报告。
2.开放课题经费从实验室年度预算中列支。实验室欢迎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和其他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课题、自带经费或设备来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良好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
3.开放课题或客座研究人员利用实验室开放课题或仪器设备完成的研究论文,均应在作者单位署名时包含本实验室,并在合作作者中署名其与实验室的固定合作者。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
1.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应先办理入室手续,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
2.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实验室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办公设备;
3.开放课题或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验室成员申请科研立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目标,要符合学科前沿和国家需求,并与实验室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实验室集体和个人的综合优势,鼓励创新和大胆探索。
第十九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代表实验室的最高水平。项目科学目标具体、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实验室其它已有项目的关系(如进度、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及仪器设备和观测资料共享)。
第二十条 所有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材料须上交实验室一份备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课题组长、项目负责人之间进行协调;对于项目组中研究生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事先与研究生的导师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以取得一致的目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导师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内部应该建立完善的项目进展管理制度和一年一次的阶段性总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时应该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注意后续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六章 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接受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依托单位要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室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需上报依托单位及局人事处、科技发展处,考核结果与工资及劳务津贴挂钩。受聘的流动人员由聘任的课题组进行考核。
第七章 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自己的科研成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扩大实验室知名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有论文被会议接受,其费用一般从自己所参加的科研课题中支出。大会特邀报告者、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的参会人员不受此限制,可从实验室运行费中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与会期间,应积极参与会议的各项活动,认真准备好学术论文和报告。 无特殊原因,不能无故取消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应在二周内将邀请信复印件、会议日程复印件及论文等交实验室归档。参加重大国际会议后回到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次介绍会议的口头报告或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章 学术活动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每年的学术活动不少于二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应根据学术和研究工作需要,筹划、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作高水平、前瞻性的学术报告,于年初制订本年度的重点学术活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定期召开年会,对一年的工作成果进行讨论,提交研究室工作总结,形成实验室年报。
第九章 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长期出国前应办理暂时离室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在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三十六条 按照科技部评估实验室时的知识产权登记规定,科研人员在国外期间发表论著时,其工作单位应注有“上海市气象与健康重点实验室”(中文或英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